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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法院始判決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如候選人於名單公告前如已執行完畢者,准予登記為候選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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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犯傷害罪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法院始判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迄今尚未執行,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疑義乙案,本案同意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所擬意見,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如已執行完畢者,准予登記;如尚未執行完畢者,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6條(已修正為第2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