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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法院始判決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如候選人於名單公告前如已執行完畢者,准予登記為候選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犯傷害罪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法院始判決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
3
百元折算
1
日確定,迄今尚未執行,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疑義乙案,本案同意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所擬意見,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如已執行完畢者,准予登記;如尚未執行完畢者,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6
條(已修正為第
29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