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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陳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候選人資格時,應併附全部查證機關之查證資料,避免因初審認定疏失致生違誤。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4679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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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事項,如有由協助查證作業之選舉委員會或選務作業中心查填資格審查意見者,於陳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時,應併附全部查證機關之查證資料,俾免因初審認定疏失致生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