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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毒品案經檢察官申請裁定強制戒治1年,尚未移送執行,仍有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10000394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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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縣虎尾鎮第17屆里長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先生經查證機關查證結果:「因毒品案經檢察官申請裁定強制戒治1年,尚未移送執行」,該員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5款(已修正為第26條第5款)之適用疑義1案,經轉准法務部91523法律字第0910019477號函復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所稱之『強制戒治』參照該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法說明,均認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準此,本件當事人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1年確定,尚未移送執行,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5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