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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犯公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同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86中選法字第7413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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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之罪(按:現行法為第99條),經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受褫奪公權及緩刑之宣告,是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已修正為第26條第3款)疑義乙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至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2項之預備犯者,則屬第34條第4款範疇。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