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2: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有無消極資格,應由各選舉委員會彙集各查證單位所送資料,本於權責審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83中選法字第5172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貴省○○縣選舉委員會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嗣後查證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案件時,請比照警察局,能明確函復各該候選人有無選罷法第34條(已修正為第26條)各款消極資格等情事一案,查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係屬選舉委員會職掌,為選罷法第11條所明定,而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為其中一項,各查證單位僅提供查證資料而已,無法如數提供有無選罷法第34條各款消極資格等情事,應由各選舉委員會彙集各查證單位所送資料,本於權責審定之。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