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14:43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條文
主管機關:
內政部
公布機關:
總統
公布日期:
110.12.15
公布字號:
總統110年1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31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內
容: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1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0 條條文
第 10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