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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時,如該選舉區落選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411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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