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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第一順位遞補之落選人如受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因已未符遞補條件,自應由符合遞補條件之次順位落選人予以遞補。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137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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