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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依法視同缺額,可比照選罷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期辦理補選。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10014504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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