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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罷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所稱之「現任公教人員」,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不含選罷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917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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