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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選人政見稿國外學士以上學歷審查認可,以我駐外使頜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外國學歷驗證係以受理當地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為限,即已符合規定,無須再行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該學歷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310024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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