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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以外之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依選罷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33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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