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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慢性精神病患,如符合選罷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積極條件,且未具有消極條件者,具有選舉權。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2504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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