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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投票日前選舉人受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者,即喪失選舉權。(經本會113年3月5日中選務字第1130022525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3652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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