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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申請人出境滿6個月經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於未辦理戶籍遷入前,得依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規定予以受理;經戶政事務所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其後返國並恢復(遷入)戶籍登記者,不論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與否,其選舉人資格均不受影響。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81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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