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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行公告當選之當選人,仍得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日期應自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59629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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