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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人如同時撕毀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票,如其擇一重處罰已可達成同一之行政上目的者,參酌學見及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精神,似不宜併處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65880號 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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