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選舉委員會設置投票所時,應慎選適當之地點,如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設於緊臨投開票所者,必要時可與候選人溝通協調,請其另覓競選辦事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843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