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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規於選舉投票日10日前製作競選廣告物(看板)發布民調而於投票日前10日內該廣告物仍存續者,如認當事人仍有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者,仍屬違規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781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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