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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人、競選總部、後援會、同鄉會及促進會等團體為候選人印發未具候選人親自簽名之宣傳品,經候選人授意或默許者,仍構成違規。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081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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