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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任政務官(副市長、處長)擔任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主任委員,公職選罷法並無限制,惟依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從事助選。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287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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