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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0960187367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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