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提議人(或連署人)得分別對兩個以上罷免案重複提議(或連署)。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2330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