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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選罷法第27條第3項所稱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係指該公職人員出缺後,首次之補選而言。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6000587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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