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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6 年 09 月 03 日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委員

 

 

(四~十) 

 

監察小組委員

 

 

(三~三十九)

 

總幹事

 

 

(一)

由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處長或副處長兼任。

副總幹事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二)

 

課長

 

 

(六)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一)

由花蓮縣政府薦任人事主管人員兼任。

主計室

主任

 

 

(一)

由花蓮縣政府薦任會計主管人員兼任。

政風室

主任

 

 

(一)

由花蓮縣政府薦任政風主管人員兼任。

合計

(四十四~八十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