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人字第1093750325號 令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委員

 

 

(四~十) 

 

監察小組委員

 

 

(三~三十九)

 

總幹事

 

 

(一)

由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處長或副處長兼任。

副總幹事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二)

 

課長

 

 

(六)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一)

由花蓮縣政府薦任人事主管人員兼任。

主計室

主任

 

 

(一)

由花蓮縣政府薦任會計主管人員兼任。

政風室

主任

 

 

(一)

由花蓮縣政府薦任政風主管人員兼任。

合計

(四十四~八十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