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
第 六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 七 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 八 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
第 九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第 十 條 資訊室掌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
第 十一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六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