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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人字第1063750243號 令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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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

第 六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 七 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 八 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

第 九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第 十 條         資訊室掌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

第  十一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六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