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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旗幟、帽子及面紙等物品,非屬應親自簽名之宣傳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468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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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52條第1項所稱宣傳品之定義等疑義一案,按本法所定宣傳品,並無解釋性規定,惟參照第52條第1項「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52條第1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規定以觀,所稱「宣傳品」,係指以含有競選宣傳內容之文字、圖畫為主體,並使用紙類印刷方式呈現之文宣物品。來函所舉旗幟、帽子及面紙等物品,固得作為選舉廣告或宣傳之用,仍與上開規定之「宣傳品」有別。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