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但主辦單位為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得申請補助。
第三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同意參加。
二、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三、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不得插播廣告。
前項同意參加辯論會之政黨,每一政黨以參加一場次為限。
第四條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第五條
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政黨之同意書及辯論會之影音檔案,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及參加政黨之同意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六條
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參加之政黨有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先播出之主辦單位優先補助,其餘各場次,於扣除重複參加之政黨後,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參加規定者,予以補助;不符合者,不予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