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於競選活動期間,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電視時段,供政黨發表政見。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其場次以抽籤決定。洽商未果者,由本會以指定方式為之。
第三條
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應推薦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登記之政黨應依本會所定方式推薦代表人,逾期未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
第四條
本會應將辦理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及政黨發表政見時間,事先通知政黨。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本會指定之。
第五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至少舉辦一場,並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其影音檔案並應公開於本會網站。
前項政見發表會所錄之影音檔案,本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
第六條
每場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時間不少於六十分鐘。代表人發表政見時間為三分鐘,再加計其政黨分配使用時間。
前項政黨分配使用時間以六十分鐘為原則,由各政黨依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人數比例分配。各政黨分配使用時間未滿三十秒者以三十秒計算,超過三十秒,但未滿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經審查有不合格,致影響使用時間者,應予調整。
第七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代表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
三、代表人上臺發表政見。
四、散會。
第八條
代表人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會場簽到。
主持人宣布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後,依序由代表人上臺發表政見。
前項代表人上臺發表政見順序,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抽定之政黨號次之順序發表政見。
第九條
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發表政見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政黨之代表人接續上臺發表政見。
第十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代表人進行政見發表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第十一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代表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代表人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代表人上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第十三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代表人發表政見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日期或場所。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第十五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臺播放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