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59條及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下稱推薦規則)第3條規定辦理。
二、邇來有選舉委員會接獲民眾檢舉候選人直系親屬被派充為同一選舉區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一職,疑有選舉不公正之嫌,查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係由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59條分別派充。二者之資格要件、推薦程序及職掌各異。前者雖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惟不以具監察員身分為前提,然為杜選舉不公之爭議,主任監察員如有推薦規則第3條為候選人等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等情事,應本諸權責另予派充其他選舉區之投開(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