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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訴願視訊陳述意見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103550115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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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訴願陳述意見更具便利性,俾增進利用率,以提升為民服務效能,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受理訴願機關)與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選委會)受理訴願案件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得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進行視訊陳述意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當事人二人以上,其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區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選定不同地方選委會同時視訊陳述意見。

三、     訴願會開會日期確定後,受理訴願機關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將開會通知單副知指定之地方選委會,並由該地方選委會人員(以下簡稱協辦人員)將訴願會開會日期及應到達時間、視訊陳述意見場所之地址、負責聯繫之人員及電話,函知當事人,並副知受理訴願機關。

四、     指定之地方選委會協辦人員應於實施陳述意見期日前,聯繫當事人,確認是否如期到場並將結果通知承辦人員。經確認如期實施視訊陳述意見,承辦人員應將填妥案由、時間及地點之簽到單傳送該地方選委會,俾利當事人及協辦人員簽到。

五、     實施視訊陳述意見期日前,應對視訊系統進行連線測試。訴願會期日進行視訊陳述意見前,亦應先啟動系統與指定之地方選委會連線,並保持視訊暢通。

六、     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於指定期日,應備妥簽到單、錄音設備及相關資料,地方選委會簽到單格式如附件。

七、     當事人未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場所,該協辦人員應即洽詢當事人無法如期到場事由並告知承辦人員向訴願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任委員)報告,未按時到場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八、     經通知到場視訊陳述意見之當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場所進行視訊陳述意見。當事人到達指定場所,協辦人員應請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人別無誤,將身分證明文件影印後,原件交還當事人,並請其於簽到單簽名,如當事人有提供資料時一併收受。

九、     協辦人員應向當事人告知陳述中將錄音等應遵行事項,當事人請求自行錄音時,應予同意,並由承辦人員報告訴願會知悉,同時報告當事人姓名及身分。

十、     當事人委任訴願代理人,未於指定期日前出具委任書者,協辦人員應請訴願代理人於到場時提出委任書並交付協辦人員。

十一、 前三點程序辦妥後,依主任委員之指示,開始進行視訊陳述意見,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全程在場。

十二、 訴願委員認有傳真相關資料之必要者,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十三、 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非經指示,不得就訴願案件表示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意見,並應對所知悉之訴願案件內容,予以保密。

十四、 進行視訊陳述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一時段。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五、 進行視訊陳述意見過程中,如遇突發情況,承辦人員或協辦人員無法處理時,視其情節輕重緩急,通知同仁支援或請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十六、 進行視訊陳述意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陳述意見之進行者,承辦人員應請示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或改期辦理視訊陳述意見:

(一)   受理訴願機關、地方選委會視訊系統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

(二)   視訊系統連線中斷,未能立即恢復連線。

(三)   視訊陳述意見過程中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臻清晰。

(四)   其他足認有影響視訊陳述意見進行之情形。

十七、     前點情形經指示改期辦理視訊陳述意見者,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分別將無法運作或進行之事由及時間,載明於簽到單之備註欄並簽名。

十八、     協辦人員應於視訊陳述意見改期或結束後,將當事人簽到單、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一併函送承辦人員附卷處理。

十九、     視訊陳述意見結束後,承辦人員應依進行陳述意見內容,製作視訊陳述意見紀錄,連同簽到單、錄音帶或光碟片與協辦人員函送之簽到單、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一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