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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人字第103375032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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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所屬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相關作業,以利提請行政
    院核派,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人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擬任委員人選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二)擬任委員應力求性別平衡。
    (三)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確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職務,代理期間並以一年為限。
三、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提報次屆擬任委員案件,應檢附新任委員參考名冊(格式如附件),於本屆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函報本會辦理報院事宜。
    (二)提報委員之異動案件,應檢附現任委員名冊、新任委員參考名冊及免派原因證明文件,函報本會辦理報院事宜。但指定異動生效日
        者,應於該生效日十五日前函報本會辦理。
四、各選舉委員會應辦理擬任委員國籍情形具結(如附表一),並收存各選舉委員會以備查考。任職期間國籍異動無法任職者,應立即函報本會
    提請行政院免派。
五、各選舉委員會應辦理擬任委員黨籍情形具結(如附表二),並收存各選舉委員會以備查考。任職期間黨籍異動者,應請當事人立即重填具結
    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函報本會辦理報院事宜。
六、各選舉委員會對擬任委員國籍、黨籍應確實查核,如有不實或舛錯,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