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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人字第105375019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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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89年12月1日中選人字第01169號函訂定
                                   105年6月24日中選人字第1053750190號函修正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選委
    會)職務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遷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意,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下列人員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主任秘書及機要人員。
   (二)因職務性質或業務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人員。
    1、無其他適當職務可資遷調者。
    2、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者。
    3、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或已簽准於下一年度自願退休者。
    4、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
    5、因特殊情形不宜調任者。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其專屬法令規定辦理。
四、除第三點不實施職務遷調者外,凡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
    需要,於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間,辦理職務遷調。
    前項所稱職務遷調,包括跨機關、單位及同一單位內之職務調動。
    職務遷調期間訂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檢討遷調。
五、職務遷調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計算至每年六月三十日為止,並於每年
    七月間辦理。
六、本會人事室每年應就本會合於遷調人員造列名冊,簽請主任委員指定人選邀集有關
    單位協調後,排定遷調順序,於七月底前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各選委會應將職務遷調執行情形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會檢討執行成效。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