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108年11月26日高市選四字第1083450193號函及依本會第536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第7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旨在維護投票者冷靜自持不受干擾之投票環境。因罷免為負面宣傳,選舉為正面宣傳,二者性質實難相容,且有互為干擾之虞。故於總統副總統或其他公職人員之選舉投票日或罷免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如有法條競合,則應擇一論處。其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為之者,且有觸犯總統選罷法第93條第2項(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之虞,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