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34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中選務字第110315035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371號函修正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規範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任務、開設、程序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相關機關(單位)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選務應變措施。
(二)
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選務應變措施。
(三)
掌握各項選務突發狀況,即時傳遞狀況情形,通報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單位)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
選務突發狀況之蒐集、查證、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
選務人力、選務設備及應用物品之緊急調度與支援。
(六)
本中心工作會報之召開。
(七)
其他有關選務應變處理事項。
三、本中心於定期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時開設。
本中心開設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七時至開票作業完成,開設地點為中央選情中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
四、本中心置總指揮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綜理指揮本中心應變處理事宜;副總指揮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襄助總指揮綜理指揮本中心應變處理事宜;執行長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擔任,協調本中心應變處理事項,並指定專人擔任應變處理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本中心設決策小組,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組成。
五、本中心開設時,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外,進駐機關(單位)如下:
(一)
法務部檢察司。
(二)
法務部調查局。
(三)
內政部警政署。
(四)
內政部消防署。
(五)
交通部。
(六)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七)
經濟部。
(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九)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十)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本中心得視選務狀況評估情形,經報請總指揮同意後,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通知前項各款機關(單位)免派員進駐,或以參與工作會報方式運作。
六、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法務部檢察司:協助提供涉及妨害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刑事案件相關數據及法律諮詢。
(二)
法務部調查局:協助提供妨害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件有關資訊。
(三)
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聯繫督導警衛人員配合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處理民眾滋擾或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事件及選舉票、公投票、投票所安全維護事宜。
(四)
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提供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五)
交通部:協助提供重大交通事故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六)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協助提供氣象、地震、海嘯等有關資訊。
(七)
經濟部:協助協調電力供應及提供水災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聯繫廣電媒體即時處理與回應涉及投開票當日資訊之錯誤報導。
(九)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協助提供流行疫情資訊。
(十)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協助督導處理選務資安事件。
前項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協助中央選舉委員會掌握各該機關(單位)有關業務之緊急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總指揮、副總指揮、執行長及決策小組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七、為處理選務應變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應變處理措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開設選務應變中心,視需要請當地警察機關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執行選務突發狀況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開設之選務應變中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總指揮,總幹事擔任副總指揮,副總幹事擔任執行長,並指定專人擔任應變處理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前項選務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必要設備,指定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選務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開設之選務應變中心應即時通報本中心:
(一)
投票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
(二)
因重大交通或意外事故,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到達投票所,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三)
選務設備或應用物品不足或毀損,有緊急調度必要之情形。
(四)
因電力供應中斷,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五)
發現重大違反選務防疫事件,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六)
發現資安事件,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七)
其他選務突發性重大狀況。
本中心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總指揮、副總指揮、執行長及決策小組。
九、本中心於知悉或接獲選務突發狀況通報後,依總指揮、副總指揮、執行長及決策小組指示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緊急突發狀況情形,相關機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並視需要指示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本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執行長及決策小組視狀況需要得隨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視需要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十、有第八點情形之一,決策小組認有召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緊急應變處理措施之必要時,召開該會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緊急應變處理措施經該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下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據以辦理,並視需要以發布公告或發布新聞方式公告周知。
十一、本中心成立後,依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之指示,視需要召開記者會
或發布新聞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