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公職選舉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財產申報上網公告,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二)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收受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如有信託申報者,其檢附相關文件應併同上網公告。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楚。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各級選舉委員會完成審核後,應將申報資料影印加蓋與原本資料相符章戳,辦理後續公告作業,原本留存。
五、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上網公告前,應以密件處理,不得於上網公告前對外洩漏,若有洩漏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將下列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再掃描上網公告:
(一)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二)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汽車牌照、航空器、土地座落、建物標示等資料。
七、上網公告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公告屆滿一年後,各級選舉委員會停止上網公告。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