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107年5月15日第50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所稱「民意調查資料」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候選人所為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謂該「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資料。本會旨揭函釋(如附件)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