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106年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釋,補充如說明二,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73550357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本會107年5月15日第50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所稱「民意調查資料」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候選人所為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謂該「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資料。本會旨揭函釋(如附件)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