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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囑託鑑定選票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33500277號 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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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法院囑託鑑定選舉票、罷免票或公投票(以下合稱選票)之作業程序一致及正確公正,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為辦理法院囑託鑑定之選票,得設鑑定小組。
鑑定小組由本會委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若干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於受理鑑定案件時指定。

三、法院囑託鑑定選票,應洽請其將爭議選票以彩色影印加透明塑膠袋密封方式寄送本會。

四、鑑定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鑑定小組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共同意見作成鑑定意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於會議中所持與鑑定意見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鑑定小組會議,召集人得要求本會有關單位、人員或所屬選舉委員會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
鑑定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於選票鑑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法院就鑑定意見認有到庭說明必要者,應由召集人建請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表本會為之。

七、選票鑑定案件,得斟酌鑑定選票之數量,經鑑定小組會議決議由本會向法院請求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以鑑定人員之出席費、出差旅費及所費勞力計算其費用額。

八、鑑定小組除另有規定外,所作書面鑑定意見,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