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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綜字第1123050014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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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之管理、應用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及其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等。

 

三、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本會綜合規劃處,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訂定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出版品管理規範、統籌控管教育訓練、設定「GPI 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使用帳號及作業權限等相關事項。

 

四、本會各處室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一名,負責督導出版品之統一編號及國際編碼申辦作業、「GPI 臺灣出版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之書目資料維護管理、分發寄存、展售推廣、授權利用、庫存控管等事項。
各專責人員名單應知會本會綜合規劃處,異動時亦同,並應登錄「GPI 臺灣出版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更新人員資料。

 

五、出版品之統一編號、國際編碼申辦規定如下:

(一)     出版品應於文化部建置之「GPI 臺灣出版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網址為 https://gpiadmin.culture.tw/)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 GPN 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     出版品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使用國家圖書館網站(網址為http://www.ncl.edu.tw)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以 ISBN 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以 CIP 標示)、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Serial Number;以 ISSN 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號碼(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 ISRC 標示)。

(三)     圖書類出版品需先取得 ISBN,且出版日期需為三個月內,方可申請 GPN

 

六、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出版之圖書序言或前言得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各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名;其他出版品得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或前言。

 

七、出版品分發寄存之規定如下:

(一)     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應於出版後檢送一份予本會。另得依業務需要自行分發運用。

 (二)     應於出版後一個月內,完成寄送文化部指定寄存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台北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各一份)。各專責管理人員並應登錄「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填寫實送數量並檢視各指定寄存圖書館點收情形。

(三)     得依視性質及需要自行贈送各級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及自行選定其他適當之寄存圖書館,以提供PDF電子檔或電子書寄存為優先,紙本出版品以各單位一份為限。

(四)     一般民間機構、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索取出版品,以提供電子檔為優先,倘確有紙本需求,應請其價購。但具特殊事由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五)     民意代表索取出版品,均由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國會或議會聯絡人員送達。

 

八、出版品展售推廣之規定如下:

(一)     出版品發行時均應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費用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並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決定銷售折扣。

 (二)     實體出版品應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點收,倘一般民間機構、團體、個人依第七點第四款有價購需求,則由前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出版品提供展售門市點收及銷售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一),連同出版品完成品二份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點收,俟展售門市受理價購需求後,由出版單位提供門市銷售。

2.          各專責管理人員應於寄送後,登錄「GPI 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檢視展售門市點收情形。

3.          首次送展售門市之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

4.          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不低於定價百分之六十為原則結付帳款。

5.          寄送政府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出版單位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機關議定。

 (三)     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機關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四)     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酬,由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九、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為出版需要訂定採購契約時,應於合約中註明應交付編印排版定稿之電子檔及一併轉製符合規定之PDF檔,並得明訂承攬廠商負擔出版品統籌分發寄存、展售推廣之義務。

 

十、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應於網站設置「出版品」專區,於出版品出版時應即提供PDF檔或其他適合網路瀏覽之電子檔格式,以供置於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網站「出版品」專區,俾利民眾點閱及下載,各專責管理人員並應登錄「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登載連結網址。

 

十一、     出版品授權利用之規定如下:

(一)     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     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得擇適當者辦理出版品授權,並得採全部授權或部分授權方式辦理。

(三)     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出版、發行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應逐期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並應將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化部,除有特殊原因外,應全部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其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二、     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之出版品由各出版單位自行庫存控管,每種應庫存五冊以上備查,庫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年限為五年,逾保存期限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三、     本會綜合規劃處應不定期查核本會各處室及所屬選舉委員會相關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提供協助與改進建議,並應隨時使用「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校核作業,檢視出版品及人員資料維護、授權利用、寄送點收情形,如有缺漏立即通知出版單位補正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