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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政黨或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以預估得票數之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之得票率是否屬於第52條第2項所指「民意調查資料」疑義一案(本會106年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3350007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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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6年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停止適用)

所詢政黨或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以預估得票數之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之得票率是否屬於第52條第2項所指「民意調查資料」疑義一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至於自行預估得票數與得票率,非屬上開民意調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