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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貴會函詢里長因案經法院依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判刑確定,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之適用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30351203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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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里長因案經法院依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判刑確定,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之適用疑義乙案,按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131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前司法行政部46年11月30日(46)台函刑(五)第6065號函參照)。惟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倘非基於公務員身分執行公務,而係基於個人其他業務,則其所犯侵占公益持有物罪,尚難認係貪污行為(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年6月30日(77)局參字第22096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