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所列無效票之按指印圖例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五、…按指印…。」所稱「按指印」,應指選舉人故意按捺指印於選舉票之上。因此,在選舉票上任一位置按有指印者,即屬無效票。本會104年10月29日中選法字第1043550253號令修正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無效票(13)至(18),即本此意旨所作規定。至僅因手指沾染印泥而留於選舉票之「痕跡」,非客觀上顯然可以認定係按指印者,例如有效票圖例(28),應屬有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