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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選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之發給與預算編列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4002104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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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選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之發給與預算編列疑義乙案,按選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之預算編列,除選舉期間因辦理選舉事務,選務人員之慰問金為選舉經費外,其餘本會及所屬預算員額之慰問金則為年度經常費,選舉經費及年度經常費之編列規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3條規定辦理。至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慰問金支應方式,中央人員、地方人員分由中央、地方負擔。中央或地方公教員工不論編制內外人員、計酬方式為何,均適用或比照適用慰問金發給辦法。又屬選罷法第61條第2項不能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之人員,則以辦理之選舉為分類,中央選舉由中央政府即本會編列,地方選舉由各地方政府編列,由各該級政府依上開第61條第2項準用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