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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投票日當天立法委員陪同候選人至投票所投票,是否違反投票當日助選規定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3355023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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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票日當天立法委員陪同候選人至投票所投票,是否違反投票當日助選規定乙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競選或助選活動,未有界定,惟本會曾作函釋以:「……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拉票;散發傳單;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雖無上開競選或助選行為,但易變相為助選之行為者,如: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未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易引致非議,應由上開監察人員予以勸止。………」(90年10月9日90中選法字第9014538號函),是以,如僅單純陪同候選人至投票所投票,客觀上並無其他足以認定有助選之情事者,尚難認涉有違反本法第56條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