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市長候選人於○○日報所刊登之競選廣告,其內容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乙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謂「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本會第220次委員會議決定)。又本條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投票日前十日內,有人利用民調,操縱民意,影響選情,侵犯選民冷靜、理性之思考空間,以維護選舉之公正性。」準此,以非學理所稱民意調查方法取得,或持不實資料,以具民意調查性質之外觀,將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資料予以發布,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所附系爭競選廣告載有「看好度第一」、「支持度第一」等用語,其雖非直接針對候選人得票率之呈現,惟仍含有關於選舉勝選機率之意見表達,且上開用語之目的,是否全無操縱民意、影響選情之可能,均有待進一步研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