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市長選舉候選人政見稿審查疑義一案,按公職人員選罷法(以下稱選罷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所稱「政見」並未作立法性定義,惟依社會通念應係指候選人政治上之意見或主張均屬之。如係對可受公評之事件為負面之評論意見,似難謂非屬政見之內容。至候選人政見內容引述媒體雜誌報導是否屬實或是否違反選罷法第55條第3款規定一節,貴會自得本諸權責查明或請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後予以認定,審認結果如當事人不服,自可循行政爭訟程序予以救濟。另據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意旨,對政治言論之審查,係採低密度審查之態度。施政滿意度民調是否屬於「選舉民調」,應受選罷法第53條之規範,因而不得據以為政見內容而刊登公報一節,本會第398次委員會議曾有相關案例(討論事項第六案),請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