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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候選人政見稿內容為「薪水全捐公益,…若當選將成立○○急難救助基金會…」,是否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3002391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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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候選人政見稿內容為「薪水全捐公益,…若當選將成立○○急難救助基金會…」,是否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疑義乙案,按候選人政見稿之審查事項,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由監察小組會議討論。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反選罷法第55條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第5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通知候選人自行修改。按候選人透過政見以爭取選民之支持,為保障人民之參政權,除非候選人有違反選罷法第55條所定之違法情形,其政見言論均受憲法所定言論自由之保障。另據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意旨,對政治言論之審查,係採低密度審查之態度。又投票行賄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在客觀上須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具有對價關係,始屬相當。而有無對價關係,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以資判斷。本案請綜合上述說明審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