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村里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前,得否要求設與競選辦事處同址之村里辦公處移置其它場所疑義乙案,依本會74年7月20日74中選法字第12980號及99年3月23日中選法字第0990002466號函釋,以村里辦公處屬公共場所,是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設於里辦公處時,應將里辦公處報請移置其他適當場所。考量村里辦公處為辦公場所,依行政中立法第13條,選舉公告發布後辦公場所應禁止競選活動之規定,及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前核准登記等由,現行於競選活動期間前即公告將村里辦公處先行移置他處,尚與選罷法第44條規定意旨無違。